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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1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毕研秋与高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266-1号原告:毕研秋,淄博市周村区居民。被告:高健,山东省章丘市居民。被告: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研秋与被告高健、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研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毕研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