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简仁华、简景国等与袁海明、庄晓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仁华,简景国,袁海明,庄晓萍,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简仁华。原告简景国。被告袁海明。被告庄晓萍。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防民保字第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袁海明和庄晓萍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反担保申请解除对闽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袁海明和庄晓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庄晓萍名下并停放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南方修理厂的闽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章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