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赵成生与被申请人安统赠与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成生,安统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7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成生。委托代理人:杨发生,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统。再审申请人赵成生与被申请人安统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赵成生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承诺书的当天,赠与合同即生效,受赠人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这时该房屋产权就由赠与人名下转移到了受赠人名下;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作出判决,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生效判决显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安统赠与赵成生的房屋,虽然已经被拆除,因还建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赵成生在产权调换协议上的签字,不能认定完成了权利转移,赵成生不能被认定为还建房屋的所有权人,安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撤销权。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期间赵成生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安统达成的《调换住房协议书》,因该《协议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再审申请人赵成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成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金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