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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斯庆浩日乐与季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庆浩日乐,季永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945号原告斯庆浩日乐,女,蒙古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被告季永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斯庆浩日乐诉被告季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班银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方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