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代清与耿秀芝、张俊刚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代清,耿秀芝,张俊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代清,男,1955年1月9日生,汉族,住榆次区。委托代理人王俊林,男,榆次区锦纶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秀芝,女,198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榆次区。原审被告张俊刚,男,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榆次区。上诉人张代清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北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北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 钢审 判 员 郑志江代理审判员 侯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