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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建平与卢锡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平,卢锡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017号原告:黄建平,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卢锡强,男,成年,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平诉被告卢锡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建平负担。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绮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