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执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世文与雷江平、黄永蓉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文,雷江平,黄永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执保字第130号原告李世文被告雷江平被告黄永蓉(系被告雷江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文诉被告雷江平、黄永蓉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雷江平、黄永蓉开发建设的“华宇.泉峰公馆”房号为11C02、10A06、6A06房屋或价值相当的其他房屋,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雷江平、黄永蓉开发建设的“华宇.泉峰公馆”房号为11C02、10A06、6A06房屋或价值相当的其他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雯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