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沈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沈国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282号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武,理事长。被告:沈国林,男,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诉沈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郭聚毅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运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