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许瑞琳与胡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瑞琳,胡耀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768号原告许瑞琳,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姚明君,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耀福,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瑞琳诉被告胡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胡耀福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许瑞琳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志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妙芸附主要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