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于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周于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49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周于岚。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于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 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