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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少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少民初字第137号原告杨某某,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代理人罗异,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在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异、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徐某某于2003年12月19日结婚,2004年11月3日生育女儿杨某。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杨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03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11月3日生育女孩杨某。2014年,杨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历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杨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女儿杨某患有糖尿病。???以上事实,有婚姻证明信、婚姻登记查询表、(2014)历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虽然婚后因家庭琐事及缺乏沟通产生矛盾,杨某某因此曾经起诉离婚,但尚未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对原告杨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在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