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832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69年1月1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66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