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7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文武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715-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袁保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李继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文武,男,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淮执字第0071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现因需对该笔存款进行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万功培执行员 朱占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