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6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尤某某与重庆有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有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尤某某,重庆万家雅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6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有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号。法定代表人:李萍,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某某。原审第三人:重庆万家雅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邢世文,董事长。上诉人重庆有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尤某某、原审当事人重庆万家雅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329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有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有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有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其与尤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之约定,发生争议由银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尤某某诉称,2013年8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个人汽车透支分期还款(消费贷款)服务代理暨担保合同》后,被上诉人即向上诉人支付了相关费用及提交了贷款申请所需资料,2013年8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巴南支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用途、分期手续费、分期期数、担保方式、担保物等。2013年8月26日,中国农业银行将被上诉人所贷款项461000元打入上诉人银行账户。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的银行贷款后私自侵占,未将上述购车款打入被上诉人所购买的轿车公司即原审第三人处,被上诉人曾多次要求上诉人返还上述购车款项及相应费用,上诉人却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被上诉人遂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返还原告按揭车款461000元及以1408.05元/月为基数支付2013年8月26日至返还全部按揭购车款之日时止的银行购车款利息或分期手续费等。本案系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是以《个人汽车透支分期还款(消费贷款)服务代理合同/担保合同》起诉上诉人,应以该合同确定管辖。《个人汽车透支分期还款(消费贷款)服务代理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即重庆有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因此,被上诉人按照约定向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有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