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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马来旺与韩建永、新乐市旺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来旺,韩建永,新乐市旺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47-4号申请执行人马来旺,男,回族,1986年11月生,河北省定州市人。被执行人韩建永,男,汉族,1975年12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新乐市旺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田雪花,理事长。本院在执行马来旺申请韩建永、新乐市旺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