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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6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605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赵建伟,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凌 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