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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艳丽与广州美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丽,广州美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629号原告:宋艳丽,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委托代理人:邹葵阳、姚海云,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州美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昱钊。原告宋艳丽诉被告广州美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四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宋艳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邹葵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艳丽诉称:宋艳丽与美昱公司系合作关系。2014年4月2日,宋艳丽与美昱公司签订《印美图代理合作解除协议》,约定宋艳丽退回ICON机器五台和飞印3580机器六台,ICON机器退货价按11760元/台的标准。由于签订协议时,尚有三台IC**机器已与客户签约并在使用中,双方约定具体事宜需双方再行协商,若宋艳丽需退回美昱公司,退货手续按上述约定执行。现宋艳丽多次联系退还三台IC**机器,但美昱公司均不予理会,且拒绝退还宋艳丽货款。宋艳丽认为美昱公司通过拒绝接受退货的方式来达到不支付宋艳丽退货款的目的,损害了宋艳丽的合法权益,宋艳丽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美昱公司接收宋艳丽客户使用的三台IC**机器;2.美昱公司支付宋艳丽退货款352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美昱公司负担。原告宋艳丽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印美图代理合作解除协议》1份。被告美昱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美昱公司(甲方)与宋艳丽(乙方)签订《印美图代理合作解除协议》,约定: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2014年4月2日起,解除双方签订之《印美图产品代理协议书》……3.乙方退回ICON机器五台和飞印3580机器六台,ICON机器退货价按人民币11760元/台的标准,飞印机器按1000元/台的标准,甲方收到乙方所退机器时即将退货款支付乙方。鉴于乙方除上述ICON机器外已有三台已与其客户签约并正在使用中,具体事宜需双方再行协商,若乙方需退回甲方,退货手续按上述约定执行。宋艳丽称其按《印美图代理合作解除协议》约定于2015年3月将签约时被客户使用的另三台IC**机器退回美昱公司,但美昱公司拒绝接收,之后宋艳丽一直电话联系,但对方一直不接电话,且未支付退货款,故宋艳丽将美昱公司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求。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宋艳丽与美昱公司签订《印美图代理合作解除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印美图代理合作解除协议》明确约定签订合同时尚有三台IC**机器正由宋艳丽的客户使用,若宋艳丽需退回,则按协议约定的11760元/台的退货价标准执行。现宋艳丽要求退回上述三台IC**机器,则美昱公司应依约接收退货,并以11760元/台的退货价退还宋艳丽货款,但美昱公司未依约接收退货并支付退货款,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宋艳丽要求美昱公司接收三台IC**机器退货,并支付退货款35280元(11760元/台×3台)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美昱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美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接收原告宋艳丽退回的ICON机器三台,原告宋艳丽应配合提供上述三台IC**机器;二、被告广州美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宋艳丽支付退货款35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原告宋艳丽已预交),由被告广州美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美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宋艳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尹四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丹薇曾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