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殿富诉被告李林、李忠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00296号原告:王殿富,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被告:李林,个体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被告:李忠辉,个体户,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富诉被告李林、李忠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本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吉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