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执异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姜莉与获嘉县万得沣纺织有限公司、获嘉县华阳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莉,获嘉县万得沣纺织有限公司,获嘉县华阳贸易有限公司,王士祥,朱光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中执异字第76号案外人河南天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正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姜莉。被执行人获嘉县万得沣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获嘉县华阳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士祥。被执行人朱光银。本院在执行姜莉与获嘉县万得沣纺织有限公司、获嘉县华阳贸易有限公司、王士祥、朱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河南天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牛汽贸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天牛汽贸公司称,天牛汽贸公司是销售汽车的公司,本案查封的车辆是购买人与天牛汽贸公司所签订分期购买合同中所涉车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车款还清之前,车辆所有权保留归天牛汽贸公司所有。截至目前,六名购车人均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购车款,余款未付。因此,虽然六辆车挂靠登记在获嘉县华阳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但所有权仍归天牛汽贸公司。故请求解除对豫G×××××、豫G×××××、豫G×××××、豫G×××××、豫G××××ד解放”牌汽车五辆和豫G××××ד陕汽”汽车一辆的查封,并停止对上述车辆的执行。本院查明,2013年9月至10月间,天牛汽贸公司分别与黄民顺、XX聚、李东辉、焦会昌、谢新辉、李又刚六人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将涉案的豫G×××××、豫G×××××、豫G×××××、豫G×××××、豫G××××ד解放”牌汽车和豫G××××ד陕汽”汽车共六辆车卖与六人。合同中约定了黄民顺、XX聚、李东辉、焦会昌、谢新辉、李又刚六人向新乡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偿还车款,天牛汽贸公司作为保证人之一,合同有效期内,天牛汽贸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可以入户到第三方,由第三方代天牛汽贸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等内容。获嘉县华阳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入户公司出具保证书,确认涉案车辆以挂靠名义入户登记到该公司。在购车款还清之前,车辆所有权属天牛汽贸公司所有。在本案的执行中,2015年3月9日新乡中院对登记在获嘉县华阳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涉案车辆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涉案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获嘉县华阳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新乡中院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并不不当。案外人天牛汽贸公司所提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不能执行的主张缺乏根据,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天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立新审判员 郭岚岚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