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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亚刑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洪少平、吉明发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城平,洪少平,吉明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亚刑终字第103号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城平,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张世煜,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少平,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黎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住址三亚市X镇X村委会*号,捕前住原籍,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10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3日被逮捕。已刑满释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明发,男,1975年8月4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黎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住址三亚市X镇X村委会*号,捕前住原籍,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10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3日被逮捕。已刑满释放。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少平、吉明发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城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城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城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董城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城平撤回上诉。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春燕审判员  何 艳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华鑫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