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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行受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励增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励增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甬行受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励增法。上诉人励增法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甬象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励增法上诉称:国家为干部、职工加工资,上诉人认为是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引自不受理的法律法规都是题外的,令人不服而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励增法以象山县交通管理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实质是要求落实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问题。因上诉人诉请事项涉及企业军转干部提出要求落实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对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贤军审 判 员  刘磊桔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卢秧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