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邓亚萍与刘海文、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亚萍,刘海文,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邓亚萍,女,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海文,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子友,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邓亚萍与刘海文、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海文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晓明审判员 张晨明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