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商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邹平县九户顺达联合运输队与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刘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县九户顺达联合运输队,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刘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890号原告邹平县九户顺达联合运输队。住所地:邹平县九户镇驻地。负责人杨德庆。被告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南站镇石村。被告刘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县九户顺达联合运输队与被告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刘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平县九户顺达联合运输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汶上县大成物流有限公司、刘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平县九户顺达联合运输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财产保全费1360元,共计3190元,由原告邹平县九户顺达联合运输队负担。审判员 刘建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