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江民三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志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民三初字第127号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密。委托代理人:徐梦琳,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志龙,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志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0元,由原告宁波江东新纪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伯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一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