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汤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汤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聂某某,女,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汤某某,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汤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承安审 判 员 彭济尧人民陪审员 马宪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丙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