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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汤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汤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聂某某,女,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汤某某,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汤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承安审 判 员  彭济尧人民陪审员  马宪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丙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