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9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吴小英与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997-1号申请执行人吴小英。被执行人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福建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张功科,该公司董事长。我院受理吴小英申请诉前保全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4)兴民诉前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17262元。吴小英与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束,我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小英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我院(2014)兴民诉前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对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17262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317262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莉审 判 员 黄志国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