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少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文某甲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甲,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少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文某甲,办事员。被告姚某甲,办事员。原告文某甲与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甲、被告姚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恋爱,××××年××月在盱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文某乙,××××年××月生育一子姚某乙。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民族习惯、生活习惯和文化程度的差异经常为了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文某乙、婚生子姚某乙均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从上小学至大学毕业的学杂费、生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姚某甲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双方有感情基础,夫妻之间的感情可以通过孩子进行修复,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举办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文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姚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9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告文某甲提供的结婚证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认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何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般应从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两个小孩。近来,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但如果双方能够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文某甲要求与被告姚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文某甲与被告姚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文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判员 金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芳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