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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中成与赵晓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李中成,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赵晓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晓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晓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李中成履行案款1750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10250元,执行费19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晓平存款、收入1780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