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清春与杨华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清春,杨华勇,柯从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清春,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委托代理人:欧湘富、朱冬冬,均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华勇,男,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审第三人:柯从武,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再审申请人林清春因与被申请人杨华勇、原审第三人柯从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清春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二审判决认定该合同违法无效,适用法律错误。房屋转租合同关系与财产设备转让性质完全不同、各自独立,并非主从和依附关系。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出租房转让合同书》整体无效错误。即便转租合同关系无效,杨华勇对于合同无效和纠纷引起负有重大过错,应负最主要赔偿责任。二审判决林清春返还杨华勇399800元转让款本息,显失公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涉案房屋没有取得房产证,也没有取得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许。据此,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出租房转让合同书》整体无效,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二审判决林清春向杨华勇返还转让款及相应利息,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林清春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林清春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清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