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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余定勇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勇,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258号原告余定勇,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2546-X。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亮,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系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定勇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定勇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定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定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