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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刑执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罪犯孙明阳犯强奸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1560号罪犯孙明阳,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以(2012)丰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孙明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原判主刑起于2012年3月16日,2012年10月9日交付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执行刑罚,主刑止于2017年3月15日。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明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假意(2015)25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明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经假释审前社会调查后同意接受,故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明阳予以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刘福泉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