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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永宁工程装饰与被告陕西子润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宁工程装饰,陕西子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永宁工程装饰,住所地安康市石泉县北环路中段审计局对面。经营者贺兆云。被告陕西子润科技有限公司,住石泉县古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霞。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宁工程装饰与被告陕西子润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宁工程装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永宁工程装饰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永宁工程装饰撤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永宁工程装饰负担。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