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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664号原告杨某。被告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经本院传票传唤,本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诉讼无法继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覃巧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