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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爱国与景会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国,景会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国。被执行人景会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景会奇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景会奇名下有别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G。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景会奇所有的别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G。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