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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林灿辉与卢仕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灿辉,卢仕良,深圳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灿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仕良。第三人:深圳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诉人林灿辉因与被上诉人卢仕良、第三人深圳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