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商)初字第17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亚芬与杨文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芬,杨文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7528号原告赵亚芬,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被告杨文娜,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芬与被告杨文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芬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亚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亚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由原告赵亚芬负担五十元(已交纳),退还原告赵亚芬一千七百五十元。审 判 长  朱 璟代理审判员  陈素培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