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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邹惠玲与张高潮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惠玲,张高潮,王恒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邹惠玲,女,1949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余寨村。被执行人张高潮,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庄里镇西关韩家巷。被执行人王恒膺(又名王恒英),男,1953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底店乡东王村。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法院(2003)未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6246.73元及利息,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共83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恒膺存款4645元,扣除执行费740元,申请人领回3905元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待发现二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