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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胡丕华、刘娜、胡舒楠与被执行人三亚泰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丕华,刘娜,胡舒楠,三亚泰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胡丕华,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娜,女,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舒楠,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三亚泰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坡椰林海滩大酒店H栋-2。法定代表人刘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丕华、刘娜、胡舒楠与被执行人三亚泰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2014)海仲(分)字第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雷鸣du4olcnkhk8jdw3aaz案件唯一码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王镜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