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行辖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方来、方金英诉桐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辖字第00038号徐方来、方金英诉桐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及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徐方来、方金英以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审理为由,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异地审理。桐城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案件公正审理,本案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枞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程艮苗审判员 徐珂可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萌乔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