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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曹某。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月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