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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朱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朱某某(2015)南执字第247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南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李荣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尧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