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万顺生与殷继科、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顺生,殷继科,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万顺生。被告:殷继科。被告: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淑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顺生与被告殷继科、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顺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万顺生承担。审 判 长 张殿臣审 判 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王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