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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万顺生与殷继科、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顺生,殷继科,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万顺生。被告:殷继科。被告: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淑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顺生与被告殷继科、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顺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万顺生承担。审 判 长  张殿臣审 判 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王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