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仲审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广州天行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谢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5仲审183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天行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谢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仲审字第183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天行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上漖村105国道大石段**号东基商务大楼*楼***号写字楼。法定代表人:欧丽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启宣,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祥华,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谢军,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申请人广州天行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234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广州天行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导致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案涉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谢军辩称:申请人实际是利用诉讼程序拖延执行仲裁裁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的《全程全网电子商务合作运营快速启动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了被申请人提起的关于服务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并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穗仲案字第2342号仲裁裁决。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解除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和照片,拟证明《全程全网电子商务合作运营快速启动服务合同》已解除,该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已终止。仲裁庭经审查,以申请人没能提交《解除合同协议书》的原件为由未采信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持有《解除合同协议书》的原件,但其没有向仲裁庭提交,现以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院认为:经查明,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已向仲裁庭提交了《解除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和照片拟证明已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全程全网电子商务合作运营快速启动服务合同》,仲裁庭经审查未采信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现也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持有《解除合同协议书》的原件而故意不向仲裁庭提交。因申请人主张已与被申请人解除案涉服务合同的事实已经仲裁庭审查,其现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实际是对仲裁庭认定的事实不服,这并不构成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合法事由。故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天行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234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州天行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晖审 判 员 徐玉宝代理审判员 饶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合安王嘉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