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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执字第4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守伟与王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守伟,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437-3号申请执行人:孙守伟,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兰,退休工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守伟与被执行人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四年六月九日审结。该案(2014)薛民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兰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欣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