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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尹晶晶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80号罪犯尹晶晶。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晶晶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尹晶晶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5月17日、2013年8月12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尹晶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尹晶晶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晶晶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尹晶晶共获得奖励分134.9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付3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晶晶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晶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2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