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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德余与XX、曹素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余,XX,曹素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893号原告:刘德余,男,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公民身份号码×××3273。被告:XX,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公民身份号码×××7798。被告:曹素英,住湖南省邵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余诉被告XX、曹素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德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德余负担。审 判 长  胡圣开审 判 员  李惠楠代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美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