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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建义与王凤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义,王凤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004号原告陈建义,男,汉族,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王凤琴,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受理原告陈建义诉被告王凤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陈建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兆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