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的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的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796号原告:四川的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668号1栋7层704号。法定代表人:罗文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安碧,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泰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曾生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的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的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的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41.00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3,661.00元,共计8,702.00元,由原告四川的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已交)。审判员 姚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