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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76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6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年龄相差十一岁,原告未婚同居期间生育一子,2003年12月才补办了结婚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婚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心胸狭窄,对长辈及孩子缺乏责任心,并多次污蔑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被告抚养;共同债务6000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生育一子。原、被告偶尔也因生活琐事争吵,但从未互相打骂,也未发生其他有损夫妻感情的事情,被告愿意改正缺点错误,不再和原告争吵,孝敬原告父母,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2000年11月相识,后同居生活,2002年9月18日生育一子李某,2003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自2012年来,原、被告各自在外务工相聚较少。2014年9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11月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5年7月原告又以与被告性格不和,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虽因家庭琐事有过争执,但双方并无重大的矛盾和分歧,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倾心沟通与交流,尚有和好之可能。加之,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小荣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人民陪审员  陈世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