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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5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曾淑迂与李新生、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424号原告曾淑迂,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蔡国美、董秀丽,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生,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李新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曾淑迂与被告李新生、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新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泉州市鲤城区,本案应由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不同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曾淑迂虽选择在本院起诉,但被告李新生提出其住所地在泉州市鲤城区且身份信息能够印证,原告曾淑迂对被告李新生的上述主张并无异议。鉴于原告曾淑迂与被告李新生均认可本案由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被告李新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新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新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伟森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